全毅:CPTPP与RCEP协定框架及其规则比较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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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毅,CCG特邀高级研究员,福建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摘 要

TPP/CPTPP与RCEP是亚太地区分别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主导谈判的两个巨型区域贸易协定。比较分析其框架内容与法规政策对我们认识不同区域集团的商业价值观与利益取向具有重要作用。美国和日本主导的TPP/CPTPP体现了发达国家自由、公平且对等的价值取向与保护其竞争优势的利益诉求,而东盟主导的RCEP则体现发展中国家寻求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保护发展利益的价值诉求。相对而言,CPTPP更加重视以规制融合为主要内容的边境内政策协调,具有全面性且高标准的特征,属于新一代贸易协定;而RCEP虽然也越来越重视国内规制协调,但更加关注货物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属于传统的区域贸易协定。


 

《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是亚太地区区域一体化的两条平行路径,其诞生是区域内各种力量竞争与博弈的结果,因而引起学者们的特别关注。学者们对两个协定产生的经济效应及其对国际经贸秩序的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协定文本与规则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张宇燕组织学者对TPP协定进行解读,并对比分析我国经贸法规存在的差距;俞子荣、袁波等等学者对RCEP文本框架及其议题规则进行解读,并提出国内政策的对接建议。而对这两个协定经贸规则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并不多见。本文将对两个协定的立法框架、法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把握全球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

一、CPTPP与RCEP法律文本框架比较

将区域贸易协定内容进行归并分类对理解协定脉络非常重要,但要对区域一体化协定的内容进行分类并非易事。学者们根据各自研究目的对区域一体化协定内容提出多种分类法。罗伯特·劳伦斯将区域一体化议题分为浅度一体化议题与深度(也称纵向)一体化议题。他认为,消除关税、海关程序与配额等边境管制措施构成的贸易壁垒,实现跨边境贸易为浅度一体化议题,而消除包括国家管辖的、制约跨境贸易和服务转移的法律和管制政策的行动则为深度一体化议题。按照霍克曼和柯南的定义,“深度一体化作为一种明示的政府行为,旨在通过协调与合作来降低国内管制政策所导致的市场分割效应”。深度一体化还包括促进成员间自由贸易的政策,以及促进生产过程一体化的政策。

赫里克·霍恩等学者对欧盟签署的14个区域贸易协定和美国签署的14个贸易协定进行研究,识别出它们包含的52个政策领域,并将区域一体化这些议题划分为WTO条款(表示为WTO+)和非WTO条款(表示为WTO-)。WTO+条款即为14个受到现有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条款约束的议题或条款;WTO-条款即所谓的贸易新规则或新议题,涉及38个尚未出现在世贸组织规则内的新议题。但是,这些议题已经在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中出现。

2011年,WTO专家组将研究对象拓展至全球96个区域贸易协定,涉及全球18个贸易集团和国家,如美国、欧盟、中国、东盟、印度、南方共同市场、海湾合作组织等,更具有代表性。该研究沿用了赫里克·霍恩的分析思路,将这些协定包含的议题归类为WTO条款与非WTO条款。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所采纳的分类标准与定义,WTO+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工业品、农产品、海关程序、出口税、SPS、TBT、国营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公共补贴、政府采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WTO-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包括目前在谈的多哈回合议程中但多数未达成协议的议题,如扩展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投资政策、环保标准、电子商务、贸易融资、贸易援助、债务、技术合作、技术转移、能力建设、部门贸易自由化等;二是未在WTO的谈判与磋商框架内,只是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达成条款或正在谈判中的议题,如劳工标准、出口限制、消费者保护、法律、国内管制一致化、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等,如表1所示。

从全球贸易规则演进规律看,WTO及其前身GATT与区域贸易协定一直是推动全球贸易规则发展的两只轮子。区域贸易协定通常具有先导性和引领性,比如,早在GATT推动削减货物贸易关税及其非关税壁垒阶段,欧洲经济共同体就开始消除关税,实行共同的煤钢政策与农业政策,协调共同体成员各国的国内政策了。GATT或WTO逐渐将区域贸易协定的优先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形成全球通行的规则。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历程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阶段(SPS、TBT、反倾销与反补贴),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协调知识产权、投资政策、环境保护、竞争政策、劳动标准等国内政策阶段,以及21世纪多哈回合将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业、国内规则、贸易便利化等20个纵向与横向议题纳入多边谈判阶段。但因WTO体制决策机制的缺陷,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始以双边或区域FTA为平台酝酿更高市场开放度和规范性更强的贸易投资规则。美国先后发动美墨加(USMCA)三边谈判,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TTIP)等诸边谈判,并施压WTO改革,谋求重构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新兴经济体也努力争取与其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制度性话语权,不甘心在新规则的制定中被边缘化。比如,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俄罗斯构建欧亚经济联盟,东盟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由此可见,WTO议题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将是否属于WTO议题作为分类标准难以把握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脉络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把TPP/CPTPP和RCEP议题分为:传统贸易(包括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议题,深度一体化议题,21世纪横向一体化议题和其他制度性议题,并对这些议题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如表2所示。需要说明的是:张宇燕主编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一书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等所有区域贸易协定都涉及的议题作为传统贸易议题,而服务贸易与投资也属于深度一体化议题的范围。本文为行文对称,将服务贸易(与货物相对的非物质贸易)列入传统贸易议题,而将投资列入深度一体化议题。其他制度性议题因内容大致相同,所以本文省略没有进行比较分析。

CPTPP脱胎于TPP,尽管CPTPP冻结了TPP22个条款,但完全承袭了TPP的立法架构和95%的内容,包括30个章节,28个议题。RCEP作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发起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其基本框架与承诺水平主要基于5个东盟+1经贸协定的整合,内容包括20个章节,18个议题。这两个亚太区域贸易协定既有许多共同内容,也存在许多差异;关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等传统议题是所有区域贸易协定都涉及的内容。比如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移动(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在深度一体化议题方面,两个协定都涉及的议题包括投资、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边境内措施。在横向一体化新议题方面,合作与能力建设、中小企业等议题两个协定均有涉及。争端解决机制、初始条款和总定义、机构条款、例外与一般条款、最终条款等制度性议题两个协定均有规定。以上20个议题是CPTPP与RCEP都涉及的共同议题。但CPTPP还包括纺织服装、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劳工条款、环境保护、竞争力与商务便利化、发展、监管一致性、透明度与反腐败等10个深度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议题是RCEP没有涉及或独立成章的。即使在共同领域其规则也存在巨大差别,反映了两个协定的商业价值观与利益取向。

二、传统贸易议题规则比较

传统贸易议题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两大主题。尽管服务贸易规则主要涉及一国边境内管理措施,但因跨境服务贸易不仅涉及市场准入,更重要的是涉及出入境管理政策,也可算作以边境措施为主要特色的贸易一体化政策。这部分议题几乎所有的区域贸易协定都会涉及,区别在于标准高低和纪律严明程度。

(一)货物贸易及相关议题

1.货物贸易规则比较。货物贸易属于贸易协定的传统领域,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则差异主要体现在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和降低程度。CPTPP货物贸易部分坚持货物关税归零的高目标与高标准,其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章节规定成员国应将99%的贸易品减让至零关税,并且多数成员在协议生效时零关税贸易品所占比重就达到86%;实行更宽的市场准入。为成员国制定了统一标准的关税取消规则,并且任何成员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关税优惠都将自动赋予其他所有成员。RCEP确定最终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整体上超过90%,最迟10年内关税需降至零,但保留了一定的农产品配额。因此,CPTPP市场开放水平要明显高于RCEP。

值得注意的是,CPTPP对纺织与服装设立专门章节给予规范,取消绝大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关税,提出促进区域内供应链和投资融合,列出短缺清单,以允许成员国在使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灵活性,其宗旨是保护区域内发达国家的纺织服装业,充分发挥该行业对区域内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RCEP没有将纺织服装独立成章,更没有为纺织品服装制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因在于,纺织服装是RCEP发展中成员国的优势产业,且主要以出口导向为主,没有必要进行保护。

2.原产地规则比较。原产地规则是决定如何享受俱乐部优惠关税的根本政策,原产地规则不仅反映区域贸易协定的保护程度,也决定区域内贸易优惠的程度,因而具有排他性。CPTPP特别规定了“区域累积原则”,即在某一缔约方生产产品时,任一缔约方提供的原材料与其他CPTPP缔约方的原材料同等看待,这有利于提高协定优惠关税的利用率。其为了保护俱乐部成员,制定了严格的高标准,区域成分价值平均为40-55%,而对纺织品实行“从纱线算起”的全产业链原则。因此,TPP/CPTPP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筑起了一道区域保护主义高墙。

RCEP原产地规则更多考虑区域产业链与供应链安全,除税则改变外,采用了区域累积原则,区域成分价值为40%,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积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在微量标准规则方面,TPP/CPTPP规定使用全部非原产国货物不得超过该套货值的10%的标准,使用全部非原产国原材料价值或重量不得超过该货值或重量的10%。而RCEP相应的规定分别为15%和10%,较CPTPP规定宽松。RCEP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类型,除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外,增加了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模式。

3.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比较。海关信息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程序繁琐使海关法律和程序成为目前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保护措施。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可以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CPTPP和RCEP两个协定的海关制度与贸易便利化措施高度趋同,对通关效率的要求极高,普通货物通关时间限定为48小时内,快运货物限定为6小时内。

CPTPP第5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内容包括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预裁定、对建议或信息请求的答复、复审和申诉、自动化、快运货物、处罚、风险管理、货物放行、公布和保密性等12条款。其内容可以归结为:海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发布,体现为透明度原则。要求在互联网发布,并指定联络点以备缔约方出口商咨询。提高通关效率的货物通关便利化程序,特别是快运商品更快的通关。否则可以借助上诉保证货物放行;对包括税则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和程序在内的预裁定;对违反通关程序的处罚要公正和透明,以避免国家间执行处罚时的利益冲突,以及为实现海关法律和法规的有效执行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的各缔约方之间的海关合作。

RCEP第4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内容包括定义、目标、范围、法规一致性、透明度、咨询点、海关程序、装运前检验、抵达前处理、预裁定、货物放行、信息技术的应用、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风险管理、快运货物、后续稽查、放行时间研究、审查和上诉、海关合作、磋商和联络点、实施安排等21个条款。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规则和程序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比较而言,CPTPP与RCEP在海关制度与贸易便利化规则方面差异不大,反映了两者对货物贸易的同等重视。

4.SPS和TBT规则比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主要指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所采取的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主要涉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措施。CPTPP在WTO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CPTPP强调SPS措施对科学依据和透明度的严格要求,促进了风险分析的使用,允许进口国家对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则系统进行审核,要求向公众发布SPS草案,并向利益相关方提供至少60日评议期以及两个版本6个月间隔期;在TBT措施方面则增加了透明度要求,鼓励各缔约方考虑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提供更多的透明度,包括通过使用电子工具和主动寻求与公众进行协商的方式。附录特别规定了七大类产品需要进行的共同规制模式:这是首次针对葡萄酒和蒸馏酒、信息及通信技术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专有配方、有机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规制拟定了专门的附件,要求在这些产品的贸易管理中采取共同做法,以推动区域内立法路径的一致性。这是与WTO文本的不同之处,显示出CPTPP文本的精细和规制融合的特点。

而RCEP在SPS和TBT的透明度、等效采用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的规定方面基本遵循了WTO的规定。只是RCEP与CPTPP多达七个重合成员,其执行的高标准SPS和TBT措施可能会给其他缔约方出口产品带来过高的进入门槛,从而削弱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5.贸易救济规则比较。CPTPP和RCEP都规定了过渡性保障机制,允许缔约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因削减关税引发进口激增而导致国内产业受损实施之多可达两年的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保障措施,以及倾销与反倾销。CPTPP与RCEP本章内容与WTO相关条款规定相比没有全新的内容,在规则层面没有形成更高标准或者更高的开放程度。

(二)服务贸易规则比较

1.跨境服务贸易比较。跨境服务贸易是TPP/CPTPP等新一代贸易协定的重点内容。TPP还创新了立法体例,不仅将跨境服务贸易与商业存在区别对待,还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独立成章,突出了跨境金融与电信服务贸易的重要性。CPTPP协议中的跨境服务贸易条款延续了TPP的跨境服务贸易条款,其中搁置了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政府采购、知识产权、透明度与反腐败等一般条款以及针对金融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和环境服务的特定部门条款,对跨境服务贸易的规范比现有双边和区域FTA更全面和细致。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策透明度方面规定更为严格,主要体现为市场准入彻底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而非服务贸易协定的混合清单制,设置棘轮机制使缔约方开放度“只进不退”。取消数量、股权、高官及董事会成员国籍、资本自由流动等限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无原则的“歧视”对待,强调成员国所享有的各种优惠和利益可以拒绝让成员国的国有企业享有。专业服务首次作为附件被列入条款中,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跨境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

RCEP第8章服务贸易旨在通过削减影响各国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国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条件。该章采用WTO服务贸易立法体例,没有将服务贸易的跨境提供、跨境消费、自然人移动与商业存在等四种模式区别对待。市场准入规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本地存在等现代和综合性的规定以及其他承诺,受到缔约方的具体承诺表或不符措施承诺表以及附加承诺的约束。但RCEP在市场准入承诺方面都做出了高于各自“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开放承诺。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承诺清单模式,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而中国、新西兰、越南、菲律宾等八国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在整体监管中纳入透明度要求,以减少在该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确定性。

两个协议关于服务贸易投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CPTPP第9.16条投资与环境、卫生和其他监管目标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维持或执行在其他方面符合本章且该缔约方认为对保证其在领域内的投资活动以积极考虑环境、卫生或其他监管目标的方式开展所适当的任何措施;第9.17条企业社会责任:每一缔约方鼓励在其领土内经营或其管辖的企业资源将该缔约方赞同或支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公认标准、指南和原则纳入其内部政策重要性;以及在部分规则的公平公正待遇做出详细的规定。而RCEP则没有这些方面的规定。

2.金融服务规则比较。金融服务在CPTPP中不仅独立成章,而且将商业存在与跨境金融服务区别处理。商业存在规则主要体现在在第9章投资,采取了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谈判方式;而跨境金融服务主要体现在第10章,跨境金融服务涵盖了除商业存在外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等三种提供方式。在金融服务的“定义”“范围”“市场准入”条款采取正面清单的列举方式,规定了跨境金融服务的具体方面。而在“国民待遇”“不符措施”“例外”等条款则采取负面清单的文本格式,规定了保险和其他金融类型、待遇、最惠国待遇、高官和董事会等核心条款的内容。金融服务的不符措施与例外主要体现在附件三中,由现行不符措施(A节,受棘轮条款的约束)和未来不符措施(B节,保留未来实施限制措施的自由)构成。该章包含详尽的审慎例外清单,确保金融部门监管者有权采取措施,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RCEP在立法架构上没有将金融服务内容独立成章,也没有将跨境金融服务的三种模式与和商业存在模式进行区别处理,而是作为第8章服务贸易的附件A加以呈现。RCEP谈判也采取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但这两种模式分别体现在前面所述的不同国别当中,而不是以市场准入表和不符措施清单加以列明。在采用负面清单的国家其承诺水平与CPTPP基本相同,而采用正面清单承诺的国家其承诺水平则相对较低。这表明CPTPP与RCEP服务贸易的立法架构与开放水平具有较大差异,RCEP整体开放水平低于CPTPP。

两个协议在金融服务透明度、监管与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两个协议都对国内法规的公开和可获得性进行规制,但CPTPP更加注重法规制定过程的透明度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和评论。在监管方面CPTPP更加强调市场监督,而RCEP则更加注意政府监督。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CPTPP针对金融服务的特殊性,“采取了ISDS和国家-国家争端机制的双重措施,并通过金融服务具体规则对这两类争端机制做出特殊调整,以强化争诉方国家政府在仲裁中参与权、决定权以及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RCEP在争端解决机制仅规定遵循第19章的争端解决办法,只要求仲裁员为金融专业人员,没有正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进行处理。此外,国内审批程序也存在差异,CPTPP将金融服务行政审批期限设定为120天,而RCEP将金融服务行政审批期限设定为180天,如果在规定期限没有获得审批,监管机构应在可行的限度内告知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决定。CPTPP要求取消资金流动限制,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延迟,并按照‘现行市场汇率进行’等”。

值得关注的是CPTPP增加了“快速提供保险服务”(11.16)和后台办公功能的行使(11.17)等条款。虽然新增金融服务为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CPTPP还是要求缔约方制定监管程序以加快持照保险服务商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这些程序包括:允许推出新保险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在合理期限内被否决。不要求保险产品获得批准或授权,但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或强制保险除外;或不限制推出产品的数量或频率。而后台办公功能的行使条款实际上是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具体落实,虽然TPP/CPTPP没有在金融服务章节设置禁止计算机设施本地化要求的条款,但禁止计算机设施本地化条款首次出现在电子商务的规定部分。这两个规定对东道国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

3.电信服务规则比较。CPTPP第13章电信服务共26条,RCEP电信服务体现在第8章附件B中共25个条款。从两个协议的内容框架看,它们所涵盖的内容差不多。但从具体条款的谨慎和细致程度分析,CPTPP规定更为具体细致,RCEP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粗糙,可执行性差。比如关于电信服务的开放模式,CPTPP采取了负面清单的承诺模式,这意味着缔约方市场向其他CPTPP缔约方服务提供者完全开放,但不包括第10.7条款的“不符措施”所设立的两个附件,分别为:现有措施,即一方接受该类措施在未来不再加严的义务,并锁定未来任何自由化措施;以及一方在未来完全保留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和政策。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跨境服务,都须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

而RCEP则采取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混合方式开放。两个协定都对技术更新后新增的电信服务类型进行规制,除对电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承诺(各成员方承诺做到及时确保其境内的主要电信服务提供者提供主机代管、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且承诺对各项服务都以非歧视、透明和客观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各成员国内的电信网络安全可靠)外,还对商业移动服务、互联互通参考报价、国际移动漫游、号码携带、主要供应商的共址服务、海底光缆系统、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以及电信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和承诺,内容具体,适应通讯技术发展的现状。

在监管方面,两个协定电信服务章节都要求电信服务的监管机构具有独立性,并保证其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和所使用的程序是公平的。但CPTPP专门设置电信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督实施机构,负责监督、审议,并持续关注现实技术更新情况,使CPTPP电信服务内容适时更新(方瑞安,2019)。而RCEP没有要求设立或建立由缔约方政府代表组成的电信委员会来保障有关电信服务贸易规则的实施和更新。

4.商务人员临时入境规则比较。CPTPP和RCEP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规定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自然人流动范畴。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在增进跨国合作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各成员方提供临时入境申请信息,促进各成员方商务人员便利通行,该协议成员方几乎全部都己相互承诺对方的商务人员可以入境,也体现了CPTPP成员国为减少服务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决心。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

三、深度一体化议题规则比较

深度一体化是指消除那些专属于国家管辖的、制约跨境贸易、资本流动和服务转移的法律和管制政策的行动(东艳,2014)。这些措施主要涉及投资政策、服务贸易、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劳工政策、环境保护等国内政策法规的议题。这些政策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逐渐被纳入WTO多边贸易谈判。CPTPP几乎囊括了所有深度一体化议题,而RCEP扩展了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将投资规则、服务贸易、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协定,但没有涉及劳工与环境等议题。

(一)投资规则比较

TPP/CPTPP投资章节的规定非常详细和全面,主要条款的标准与美国BIT2012范本相似甚至更高。CPTPP中“投资”的含义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如企业、股权和建设项目),还包括其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等间接投资形式(如资金金融资产、特许权、租赁、抵押和知识产权等)。CPTPP投资规则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针对成员国各级政府所采取的与投资相关的措施,还包括各级政府授权人,即国有企业或其他任何实体所采取的相关措施。CPTPP投资章节除搁置了TPP部分条款外,几乎全面接受TPP的投资规则,涵盖了投资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设立或收购,到管理和运营,再到扩张和处置均被包括在内,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和补偿、业绩要求和转让等核心义务方面制定了高标准。投资保护程度更高:建立更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一个中立且透明的投资者-政府争端解决机制(ISDS),虽然CPTPP缩小了ISDS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提请仲裁的时限,期望通过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国际规则约束,来有效地保护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此外,本章还包括投资与环境、健康和其他管制目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等新议题(东艳、苏庆义,2016)。

RCEP投资章节与CPTPP和USMCA在结构和内容上均保持一致。RCEP的投资规则涉及第10章投资共18条,随附“习惯国际法”“征收”两个章节附件,以及RCEP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其涵盖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内容,对“投资”的定义基本沿袭了CPTPP和USMCA的规定,涵盖的范围相当宽泛,既包括股权和债权投资,也包括合同权利、特许经营权、自然资源开采权和动产不动产权利等。RCEP对外国投资准入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东道国可以因国内产业保护(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和国家安全考虑保留一定的限制外资准入权力。RCEP直接规定投资自由化措施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涵盖的范围,但又规定部分义务经过调整后适用于“商业存在”方式。RCEP投资章节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未作出实质性规定,提及了外商投诉的协调处理的独立机制,并明确不受RCEP项下任何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或影响。

在市场准入方面,CPTPP自由化程度更高,全面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要求成员国除限制或禁止开放的领域外,应当以一般自由化措施予以全方位开放,如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对外国投资企业除禁止业绩要求外,还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要求进行限制,以及制定最低标准待遇条款,该条款规定CPTPP成员必须按照国际法原则给涵盖投资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待遇和全面的治安和安全保护,以及武装冲突和内乱下的待遇条款与征收和补偿条款规定、资金自由转移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国家的负面清单中还明确列出对国有企业投资的不符措施。而RCEP使用了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各成员国均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等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做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但在服务贸易领域则采取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模式,其开放水平较CPTPP为低。而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开放模式,还是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正面清单开放模式是第二代投资政策与第一代投资政策的根本区别。

(二)电子商务规则比较

TPP/CPTPP电子商务章节强调了贸易的数字性质,其数字贸易概念明确将电脑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声音记录,或者其他经数字化编码、生产用于商业销售或分销、可通过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以及个人信息涵盖在内。CPTPP侧重于数字化交付及服务的相关规则,制定了禁止数据储存本地化要求以及禁止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以促进信息和数据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和应用。同时,重视数字贸易中个人客户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企业商业机密等的数据保护等规则,有助于促进区域内数字经济的发展。

RCEP电子商务章节明确采用“电子商务”概念,侧重于以网络为媒介的传统货物贸易的新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电子商务章节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保护等在全球信息数据自由流动情形下应遵循的目标,同意采纳并维持消费者保护的有关法律以打击欺诈性商业活动,禁止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禁止各成员方为偏袒国内服务提供者而采取歧视措施,鼓励各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使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形式。

CPTPP第14.13条和RCEP第12.14条都规定不得将计算机设备或数据储存器设施置于本国领土作为从事经营的条件,因而被称为禁止数据本地化条款。但CPTPP禁止缔约国要求他人或其他缔约国提供软件中源代码,以此作为进口、销售或使用该软件的条件,强化对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RCEP没有软件源代码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同时又规定各缔约方可以采取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须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无评议权),从而保留了更多的例外权力。

总之,CPTPP在数据流动方面致力于拓展市场化的边界,在保护本国数据隐私和更大范围内开放中倾向于选择后者。此后,美国不仅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将数字贸易独立成章,还与日本签订专门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对数字贸易制定了完整的规则体系。而RCEP基于成员国数字化程度同步性差的背景,对于跨境数据流动则采取收缩和保留态度,即在确保数据不流失的基础上倾向于低程度的数据跨境流动,为本国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留出较大空间确保跨境数据流动的可管制性,从数据通道上进行了主动截断。同时,CPTPP对服务软件源代码提供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而RCEP没有对此进行任何规范。因此,RCEP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度设置障碍更多。

(三)政府采购政策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CPTPP和RCEP都包括了政府采购议题,以促进成员国间商品和服务贸易出口为目标。

CPTPP政府采购章节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公开的相关事宜和缔约国开放国内市场的承诺。在该议题的附件中,CPTPP首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和门槛,并以混合清单形式列出,列出了缔约国不同层级的公共实体名称。从多方面强调政府采购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采购实体应向本国和外国提供者提供必要信息。此外,协定支持市场规则,要求有关缔约国切实保障诚信,防止腐败等违法行为。

RCEP政府采购章节要求各方就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信息公开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能力建设达成共识。东盟及其多个成员国首次在贸易协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则,但协定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可以豁免在透明度和合作方面的义务。中国加入RCEP意味着中国向成员方开放了政府采购,此前中国在2018年博鳌论坛期间已宣布积极考虑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

(四)竞争政策比较

竞争政策强调在各国的竞争法实施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CPTPP竞争政策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有效的经政府与主管机关,执法中的程序公正、私人诉权、合作与技术合作、消费者保护、透明度和争端解决机制。其宗旨是通过协议确保各缔约方建立或维持各自国内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为确保禁止商业欺诈活动提供地区性的标准准则。RCEP竞争政策章节确定“竞争”的目标是通过采取和维持禁止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通过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律法规方面的区域合作,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追求此类目标将有助于缔约方从本协定中获益,包括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与投资。该章要求当事方维护禁止反竞争活动的竞争法律和法规,并确保独立执行,但这一章不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规定。

两个协议的竞争法规除了立法目标相同外,还有许多共同点:(1)强调各地约方应采用和维持禁止反(限制)竞争活动的竞争法律和法规,并至少设立一个或多个负责执行和实施其竞争法律的主管机制。(2)都强调独立执法的公正性,禁止所有权歧视,即每一缔约方应当以不基于国籍进行歧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其竞争法律和法规;每一缔约方应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其竞争法,而不考虑其所有权(RCEP13.3)。但是,每一缔约方可规定某些免于适用其国家竞争法的情况,只要这些免于使用情况(例外)是透明的且基于公共政策目标或公共利益理由(CPTPP16.1.2)。(3)强调执法与裁决的透明度。CPTPP第16.7条强调竞争执法透明的重要性,一缔约方应向提出请求的缔约方提供其竞争法规政策及实践,以及对其他国家竞争法的免于适用和责任豁免,只要该请求列明特定货物或服务和关注的市场的贸易与投资受到其阻碍的事实。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对违反竞争法的最终裁决或命令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使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缔约方知晓的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列出事实认定和认证过程所依据的法律分析、甚至经济分析。同时保证向公众提供的决定或命令的版本不包括受其法律保护不得公开披露的机密信息。RCEP第13.3-7条对竞争法律与法规的执法透明度也进行类似的规制。

在差异方面,TPP/CPTPP竞争法更加强调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其第16.2条专门对程序公正进行规范,包括:涉及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拥有由法院指定律师以代表其本人的合理机会,可以根据所呈证据为其辩护,执行机构执法过程也要符合透明度要求原则。为保护当事人权益,CPTPP私人诉权规定,允许个人申请发起对一国竞争机构启动调查,并在确认侵犯竞争法后,寻求补救损害的权利。认可私人诉权是对一国竞争法律的实施非常重要的补充。而RCEP更加强调各国制定竞争法的主权权利与法律法规的差异性,以保护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利益,以及执法能力的差异。其13.2“基本原则”承认缔约方在履行本章权利和义务时强调:①每一缔约方拥有制定、规定、管理和执行其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权权利;以及②缔约方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能力和发展水平存在重大差异;而CPTPP则强调援引1999年9月奥克兰《APEC关于加强竞争和监管规则的改革》等国际准则。RCEP虽然保证侵权当事人可以获得对该处罚或该救济的审查或上诉权利,但没有就司法程序做出任何规定。

(五)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比较

TPP旨在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和投资,对互联网服务、制药等领域做出了新规定,同时规定了强有力的执行体系。CPTPP对TPP知识产权部分的11个条款进行了搁置,主要是缩短创新药物的专利保护期和版权期限(从70年缩减为50年)、缩小了信息保护范围等美国高度关注的事项。但相对于RCEP具有更高标准:一是CPTPP涉及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 TRIPS更为宽泛。CPTPP保护对象纳入声音、气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类型,明确了“域名”“国名”等地理标志应尊重在先商标的规则,保护“已获得权利的在先商标”或“待审查的在先善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二是CPTPP涉及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具体明确。CPTPP详细列明每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并对执行做出严格规定。CPTPP对涉及专利保护的程序性制度不断细化,如补充了与农用化学品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三是CPTPP涉及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较RCEP更为灵活,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源代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未固定”表演作品(表演作品经常即时发挥)的保护。

RCEP知识产权条款涉及第11章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其规定“知识产权”的含义及范围与 TRIPS 协定完全一致,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内容,并随之新增包括数字网络化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要求缔约方应当批准和加入WCT和WPPT这两项“因特网条约”,增加了商标、专利及工业设计等网上的电子申请,域名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等新规定。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商标申请范围、细化权利实施规定。另外出现了关于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特别规定和网络公开成为专利法上丧失新颖性的重要判据这两块内容。RCEP知识产权议题也是RCEP覆盖议题中最棘手的议题之一。减少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不平衡是一个艰苦的过程,需要系统研究知识产权不平衡的根源。考虑到技术落后国家利益后,RCEP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弱于CPTPP。

(六)劳工政策

CPTPP第19章劳工规定了推行严格的、可强制实施的劳动标准。核心条款包括: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权利的核心要求,不允许为促进投资和贸易而放宽国内法的劳动标准(不损毁原则),建立相关的争端解决制裁机制。规定缔约国不得为了吸引贸易和投资之目的,弱化本国的劳工法保护。缔约国承诺并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1998年宣言)规定的四项工人核心权利基础上,增加改善劳工条件,包括消除全部形式的强制劳动和童工,实施劳动法,法律应订明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长、职业安全和健康),提高低工资工人的公平工资水准的机制和措施等,并首次提出将其转化为各缔约方国内法的要求。同时,CPTPP限制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产品、货物进口,允许将劳工纠纷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并通过强制性手段解决。规定违反协议义务将实施赔偿、终止优惠待遇、货币评估等制裁措施以保证协议的强约束力。其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劳工法案难以为东亚国家接受,但也给予越南延迟劳动立法的时间。

(七)环境保护

CPTPP第20章环境共23个条款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规定缔约国应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包括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打击非法、未报告、无监管捕鱼活动,推动可持续的渔业管理,包括禁止提供不利于渔业资源的补贴: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履行各缔约国在《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资管制议定书》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下的义务,采取措施控制臭氧层物质遭受的破坏和海洋污染;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和对抗外来物种入侵等,CPTPP还建立可执行的承诺机制。RCEP虽然也涉及环境问题,但没有对此专门进行规范。

四、横向一体化议题规则比较

横向一体化议题主要涉及所有缔约方的边界内规则的规制融合问题。这些议题包括发展与合作等竞争能力建设、监管一致性、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反腐败与透明度问题等所谓21世纪新议题。CPTPP涉及合作与能力建设、竞争力与供应链贸易、监管一致性、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等七个横向新议题,其中引入了大量“规制融合”类的新条款与规则,以促进成员国之间国内监管的一致性。而RCEP仅涉及经济技术合作与中小企业两个横向新议题。这表明CPTPP的谈判重点已经转向横向议题,而RCEP仍然侧重传统议题。

(一)国有企业与补贴规则

CPTPP第17章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对国有企业与特许垄断经营进行了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定义、范围、非歧视对待与商业考虑、非商业支持、财务透明度以及豁免权与例外等条款。垄断待遇包括指定垄断(私营垄断)和政府垄断(政府所有)两种情形,但不包括政府采购、政府履职提供的服务、中央银行或货币主管机关开展监管或监管活动或执行货币政策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汇率政策。缔约方必须保证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经营者购买或出售其垄断货物或服务时应基于商业考虑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并禁止缔约国政府通过任何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而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保证各类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在使用资源和监管待遇方面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商业考量进行采购和销售,保证不歧视他国企业、产品和服务。

补贴规则方面,将禁止补贴的主体“公共机构”由政府扩大到国有商业银行并扩大到国有企业,将禁止补贴的领域由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及对外投资领域,将国有企业间的担保纳入禁止补贴的方式。提高补贴透明度和通报义务要求,如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引入反向举证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对补贴损失认定要求更低,在判断“不利影响”与“损害”时,CPTPP只需要作出定性判断,较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需要涉及同类产品、同一市场、份额变动、价格降低等量化分析的要求更低。设立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条款的执行。这是首次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独立成章对国有企业和竞争中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对于政府补贴、援助和透明度等关键问题都作出严格规定,因而特别受到关注。WTO坚持竞争中性与所有制中性的统一,没有对不同所有制区别施法。RCEP虽然也涉及竞争中性政策,但没有对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

(二)合作和能力建设

合作与能力建设是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中横向新议题之一。CPTPP第21章专门设立章节强调合作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旨在解决部分落后国家提升履约能力。包括一般条款、合作与能建设的范围、措施、资源配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五部分的内容。该章节规定缔约方应该在农业、工业和服务部门、促进教育、文化和性别公平等方面以及灾害风险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与能力建设,通过对话、研讨会、培训、专家咨询、分享最佳实践经验,以及技术和创新提升缔约国的合作与能力建设。

RCEP第15章经济技术合作为此设立的目标是缩小缔约方之间的发展差距,并从本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实现互惠的最大化。鼓励缔约方探索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包括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以及缔约方感兴趣的其他事项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第5条工作计划向缔约方的发展中缔约方和最不发达缔约方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增加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加强对经济技术合作与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投入,使RCEP各项内容更好地惠及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

(三)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与是WTO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尚未出现的内容,TPP/CPTPP与RCEP都设立“中小企业”专章,反映了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为什么国际贸易协定这么重视中小企业呢?因为对于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中小企业历来就是就业与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者。但是由于规模和实力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人才、信息、技术以及资金、市场方面的特有困难,特别是在海外市场,多数中小企业的出口能力有限,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较差。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巨大潜力有待开发。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TPP/CPTPP和RCEP在谈判中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条款。

CPTPP第24章中小企业与RCEP第14章“中小企业”两个协定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目标相同,都是鼓励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本协定提供的商业机会,主要措施也是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以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并受益于本协定创造的机会的能力。为促进信息共享,缔约方应通过建立和维持一个可公开访问的信息平台,以及通过信息交流在缔约国之间共享知识、经验和最佳实践。两者的区别在于:CPTPP第24.1条“信息共享”采取正面列表方式详细列明了需要缔约方合作共享信息的范围,并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委员会来监督落实中小企业章节确定的义务。

(四)竞争力与商务便利化

CPTPP第22章“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是新增章节,旨在优化商业环境,确保本地区供应链的安全与全球竞争力。CPTPP为缔约方专门就供应链立法,反映了亚太地区以中间品贸易为主的国际生产网络的基本诉求。在最终产品多国贸易与生产的过程中,即便是一国微小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也会造成极高的运营成本。因此,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的商事制度改革,营造零关税和零壁垒的商业环境可以大幅提高本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本章内容包括定义、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委员会、供应链3个条款。供应链是指以系统集成方式共同经营为顾客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分销、运输、交付产品和服务的一跨境企业网络。为维护供应链安全和提升本区域企业营商环境专门设立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委员会负责执行本协定,以促进有利于商业设立、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以及促进本自由贸易区内经济一体化和发展;主要措施是以专家研讨会和信息共享的方式,以及推广最佳实践和经验来促进供应链的发展和增强,从而在本自由贸易区内整合生产、便利贸易并降低商业经营成本。

RCEP在原产地规则中已经关注到本地区供应链安全问题,但没有专门规范成员国保障供应链安全的条款,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CPTPP与RCEP的竞争效应可能破坏RCEP非CPTPP成员之间的供应链安全。这有赖于在今后的谈判中予以关注。

(五)发展问题

贸易与发展问题是WTO《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注的重要议题与最终目标,并在其部长级会议中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提高其生活水平,列出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承担的若干义务,并规定为促进缔约国全体发展应当采取的联合行动。CPTPP第24章发展议题内容包括一般条款,促进发展,基础广泛的经济增长,妇女和经济增长,教育、科技、研究和创新,联合发展活动,发展委员会等7个条款。一般条款阐明CPTPP的宗旨是通过区域经济的一体化来增加各缔约国的福利、消除贫困、促进广泛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与WTO相比,CPTPP发展议题有两个差别:一是CPTPP强调各缔约方政府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合作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以便最大化利用CPTPP协定所创造的机会来促进本国广泛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或是政府通过促进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来实现发展目标,并没有强调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单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增加对发展中缔约方初级产品和部分工业品的进口、促进发展中缔约方经济结构多样化以避免过度依赖初级产品出口;发达缔约方单方面给予发展中缔约方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的降低或撤销。二是在促进发展的方法与措施方面,WTO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而CPTPP没有区别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加强调政府自我约束和对市场手段的运用,例如政府的透明度、良好治理、对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以及企业家精神的培养,而不是发达缔约方的援助项目。

RCEP没有将发展问题独立成章,这并不表示其不重视发展问题。实际上,RCEP在经济技术合作一章中已经对援助欠发达成员的发展问题制定了专门条款。而且与WTO规则基本一致,让发达成员与前发达成员承担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

(六)监管一致性规则

CPTPP第25章基本承袭TPP第18章监管一致性的内容,这是首次将监管一致性纳入国际经贸协定。本章的目的是推动缔约国建立有效跨部门磋商和协作机制,通过推行广泛采纳的良好监管实践,促进各国监管政策与措施的一致性,从而确保区域市场上的商业主体享有开放、公平和可预期的监管环境。国内监管包括促进公共卫生和安全、保障环境、人权、促进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等,涉及的内容主要是边界后的措施。CPTPP在供应链贸易、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等新领域,通过引入“规制融合”类的新条款与规则,以促进成员之间国内监管的协调与一致性。CPTPP协定引入监管一致性条款,体现了国内监管等边境后措施日益与贸易协定联系的趋势。越是发达的国家,其监管协调所达成的层次潜力越大。但对异质性的经济体之间达成共识相对困难,因为这会压缩各成员法律政策的自主空间,这是成员国制度与发展差异悬殊的RCEP没有制定共同监管规制的主要原因。

(七)透明度与反腐败规则

透明度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样是WTO根本原则。CPTPP第26章专门对政策法规以及行政透明度进行规范,旨在通过对各缔约国贸易与投资政策的良好治理、控制贿赂和腐败行为造成的腐蚀性影响,确保缔约方的出口商、服务提供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对贸易与投资造成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的相关信息,确保各缔约方履行程序的正当权益,督促缔约方反腐败法律的建立和实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政府的利益冲突。透明度条款要求缔约方保证迅速公布有关本协定所涵盖的任何事项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程序和行政裁定,或以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和缔约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以便向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缔约方提供合理机会(正式实施前60天时间)对这些拟议措施进行评论,并要求保证行政程序的公正性。CPTPP与WTO关于透明度的区别在于三个方面:一是WTO透明度原则散落于TBT、SPS等各个具体章节之中,且规定非常详细。CPTPP不仅在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储备和汇率机制等诸多议题里涉及到透明度原则,而且独立成章对其进行系统阐述;二是WTO有例外,对实施效果会因提前公开而减弱的政策、紧急措施以及对国内法律法规的微小改动不受透明度条款约束。而CPTPP没有例外,要求所有政策法规都必须公布。三是CPTPP对药品和医疗设备报销过程中的透明度和程序的公正性进行了详细规定,但WTO没有涉及。

贿赂与腐败行为具有严重腐蚀性,对市场公平竞争会造成严重的扰乱作用。因此,反贿赂和腐败问题越来越成为构建良好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CPTPP反腐败条款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贿赂和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反腐败的范围、措施、腐败的预防和监督、反腐败法律的运用与执行、遵循的公约和准则以及争端解决。要求公职人员遵守2007年的《APEC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APEC商业行为准则:私有部门商业诚信与透明度准则》,以及2003年10月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腐败的措施包括:对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任何责任人的贪污受贿行为采取刑事处罚、非刑事处罚和经济处分;采取措施(保证企业账户和财务报告受到听证和认证程序的制约)防止会计腐败行为的发生;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正义一方免受不公正待遇。通过优化选举程序、资产公示、举报便利化,以及建立公务员行为准则、司法独立和鼓励社会力量反腐等措施促进公职人员廉正,防止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各缔约方承诺加强反腐合作以提高法律实施的效力。因此反腐败规制将被越来越多地区域一体化协定所重视。

五、若干结论

比较分析表明,CPTPP与RCEP文本框架和法规条款存在相当大差距。这些差距反映了缔约方商业价值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与不同的利益诉求。

首先,TPP、CPTPP协定反映了美日等发达经济体的商业价值观和利益诉求;而RCEP更多地反映了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商业理念与利益诉求。

TPP是由美国主导商定的,协定内容充分体现了美国对对等开放与公平贸易的价值理念与利益诉求,从而将自身的竞争优势领域锁定。比如,市场准入、投资与政府采购等领域采取“清单”准入或活动列明方式,充分体现美国“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无差别原则和透明度要求,反映美国自由、公平且对等的国际贸易原则。美国利用新贸易规则为本国企业开拓新市场准入机会的同时,试图以更严格的贸易标准或规则增加其他经济体企业成本并削弱新型经济体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利用“纺纱前沿”原产地规则削弱其他经济体的纺织业国际竞争力,尽可能减少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冲击;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持美国科技领先的优势地位。日本牵头商定CPTPP,虽然搁置了由美国提出的22项条款,仍然体现美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

RCEP是发展中国家——东盟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更多关注自身发展利益和主权完整,对欠发达国家给予更多特殊和有差别的优惠待遇。因此,在市场准入、投资和监管方面相比CPTPP的标准较低,保留国家更多的政策自主权,而且RCEP在日本农产品和欠发达国家都保留太多例外。相对CPTPP的全面性,RCEP没有将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监管一致性、竞争力与商务便利化等新议题纳入谈判,也未能对纺织品和服装、金融服务、电子通信、透明度与反腐败等议题单独制定规则。而高标准的劳工政策和环境保护将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与竞争能力。RCEP贸易与投资规则标准较低,更坚持对欠发达国家有差别的特殊待遇,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舒适度。

其次,TPP或CPTPP成功地转向以规制融合型为核心的新一代贸易与投资政策,RCEP尽管全面性、综合性特点越来越明显,但仍属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

CPTPP包括30章28个议题,其中货物贸易议题包括商品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地产规则和原地产程序、纺织与服装、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检疫、贸易的技术壁垒等8个章节,约占全部议题的28.6%。而涉及非货物贸易的议题包括投资、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士临时入境、通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知识产权、劳工、环境、合作和能力建设、竞争力和营商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规制一致性、透明度与反腐败、行政和制度规定、争端解决等20个章节,占全部议题的71.4%。CPTPP将贸易协定的重心由传统的以市场准入为主的“边境措施”转移到新的以规制协调为主的“边境内措施”,首开先河地将国有企业、劳工权利、政府采购、数据流动及监管一致性等写进国际贸易协定,创造性制定了一整套基于全球价值链、以规制一体化为核心,实现放松管制与为公共政策目标加强监管之间平衡的“新一代”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方向,极有可能对全球贸易规则体系的变革产生催化作用。

而RCEP包括20章18个议题,其中与货物贸易议题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及贸易救济等6个章节,占全部议题的33.3%;而涉及非货物贸易议题包括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性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等12个章节,占全部议题的66.7%。虽然RCEP增加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贸易议题的重心由市场准入为主的边境措施转移到新的以规制协调为主的的“边境后措施”,以适应亚太地区价值链分工的深入发展与市场的深度融合趋势,具有全面性、综合性特点;但在标准一致化、竞争一致化和监管一致化方面的规制融合措施涉及不多,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多持保留态度。

最后,CPTPP对发展中国家仍然具有较强的的包容性和适应性。CPTPP不仅在立法架构上采用分立架构,将纺织品服装贸易、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以及透明度等议题单独立法,在市场准入、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采取“清单”准入或活动列明方式,体现了立法的严谨特征,而且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在投资领域引入了中立而透明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在协议条款执行机制方面除争端解决机制外,还设立由缔约方组成的各种议题的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各自领域协议的执行,使得法规执行更有保障,治理结构的约束力更强。相对而言,RCEP不仅立法架构因袭了WTO的混合架构,规则标准较CPTPP为低,而且治理结构也较为松散,其争端解决机制基本沿用了WTO框架的模式,更没有就各种议题组成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专门议题条款的落实与执行。

CPTPP以规制融合为主要特色的经贸规则及其无差别原则无疑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制度异质性国家构成严峻挑战。以边境内措施协调为主要内容,不可避免地构成对成员国内体制很强的侵蚀性,从而使得成员方能够保留的国内政策自主空间越来越少(盛斌,2020)。CPTPP最大受惠者越南与马来西亚并不否认:即便排除了22项条款,其国内法规是否能在预定期限内修正以符合CPTPP的规定也仍是一大考验。但CPTPP缔约方依然可以通过例外与不符措施等保留清单及贸易救济保护本国自主决策与发展权利预留空间,体现CPTPP仍然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美国的退出及准入门槛的降低,反而增强了CPTPP吸引力。目前,韩国、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和哥伦比亚等都公开表示加入CPTPP的兴趣,中国、中国台湾、英国正式递交加入CPTPP申请书。因此,CPTPP扩容前景乐观。相反,目前还没有其他国家表示希望加入RCEP,而且因规则标准较低与治理结构的松散性,如果不能与时俱进,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失去吸引力。

 

文章选自《福建论坛》,2022年第5期

关键词 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