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勇:“市场经济地位”是个伪问题,美国意在为“替代国”制度背书
2017年12月7日文 | 全球化智库(CCG)高级研究员、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15年的期限。换言之,2016年12月11日后,贸易伙伴无权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
“替代国”做法使中国出口企业更容易成为反倾销对象,更难胜诉,并被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已经对中国出口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做法有悖于多边贸易体系公正性和非歧视原则,其多边法律基础也已不复存在。可以说,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是一个伪命题。
实际上,在2016年12月11日之前,已经有80多个国家明确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在这一问题上持反对立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特别是美国,不仅自身坚持强硬立场,而且一直试图对外施加影响。此次,美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案,在书面陈述意见中明确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种说法继续将“替代国”做法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混为一谈。实际上,此案针对的是“替代国”做法,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无关。前者是多边贸易规则的问题,后者则可能与国内立法挂钩。
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应信守国际承诺,遵守多边规则,立即终止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做法。对中国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这一问题能否得到解决,也将是对多边规则有效性的一个考验。
入世议定书第15条(d)的规定大意是这样的:如果中国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证实自己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替代国”的做法即可终止;无论如何,在入世15年后都要终止。所以第15条(d)规定的15年期限,更明确的说是针对“替代国”作法的,不是“市场经济地位”,多边规则里面也没有相关界定。15条关于“市场经济地位”说法并不清楚,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国内立法问题。因此,中国合理的做法是针对“替代国”去诉讼,而不与“市场经济地位”挂钩。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混为一谈,这样他们就可以国内立法为依据,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以国内法为依据继续实施“替代国“做法。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国内法和国际规则和承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