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未成年的孩子不被同龄人侵害?

2015年6月30日

储殷/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研究员

  本文刊于《中国青年报》第2版,2015年6月26日

在近几年的社会新闻中,青少年凌虐事件已经不算是新闻。虽然每次恶性行为发生总能引起社会大众哗然,但哗然之后,似乎又没有更多的改变。事实上,除非手段特别恶毒,损害特别严重,或是凌虐者将视频在网络中炫耀,校园凌虐事件并没有得到严惩,以致无法以儆效尤。

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存在一些误判:

其一,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就成为主要应对方式。每每对于青少年恶徒犯下的暴行,经常的处理方式不过是赔医药费加写检查。其实,几十年来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这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网络、新闻中校园凌虐行为几乎不受惩戒的事实,为残忍的青少年暴徒提供了样本。

对许多人而言,暴行的结果“大不了就是赔钱”。一些不良青少年,并不是文艺片里偶然失足的、楚楚可怜的孩子,而是毫无怜悯、狡诈凶残的加害者。他们的暴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行为,要让他们放弃恶行并警戒模仿者,社会需要施加的是惩罚而非教育。

其二,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从轻处理,往往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是保护了未成年的施暴者,而牺牲掉了未成年的受害者。这些利用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而逃脱惩罚的施暴者,最主要的侵害对象恰恰是未成年人。黑龙江省曾经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暴行,一名身高体壮的未成年人强暴了本班的女生,家长报案之后,警方仅仅拘留了其几日就迫于法律将其释放,然后这名“犯错”的孩子夜晚入室杀死了女孩的母亲。可悲的是,由于其年仅12岁,最后居然仍然逃脱了法律惩罚。

其三,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对未成年暴徒的恶意估计不足,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损害估计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管理部门只关注物理伤害,而对校园凌虐造成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损害保护不足。就近几起凌虐事件而言,十几岁的少女被连续殴打,剥去上衣,拍摄视频公布于网上,其精神创伤可能终身难愈。在现实中,已有多起施暴者逍遥自在、报案者不堪压力自杀的案例,而执法机关通常只能通过勒令道歉、检讨来进行形式上的惩戒。

在校园凌虐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在未成年人的人格甚至人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我们保护的究竟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还是未成年凶徒凌虐其他未成年人的权利?当少管所、工读学校等矫治、惩戒机构被轻率地废除之后,谁来保护我们未成年孩子免于被同龄人侵害?

美国警方对于中国留学生凌虐行为的重刑起诉,在国内引起了普遍的赞同,反映出的其实是中国大多数家长内心的焦虑。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优先保护的是良善的孩子,要让他们免遭各种伤害。对于那些凌虐同辈以获取残忍快乐的孩子,严厉的惩罚其实是他们最需要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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